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
| 信息来源:县文化局 发布时间:2008-4-1 |
![]() |
| 服务类别:文物保护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
|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办理条件: |
省级文物 |
| 申办材料: |
申报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有利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
材料明细:1、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所申请要求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基本情况介绍;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或原有用途;改变后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或改变后的用途;文保单位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理由。2、附图说明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的具体位置;3、涉及转让、抵押的应提供房产证明、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
| 办理程序: |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 附 件: |
办事程序
|
| 承办机构: |
省文物局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省文物局 |
| 联系方式: |
|
| 监督电话: |
07952511579 |
| 网上咨询: |
|
| 网上办理: |
|
| 状态查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