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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信息来源:县文化局   发布时间:2008-4-1
服务类别:文物保护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对象及 范围: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省级文物
 申办材料: 申报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有利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
  材料明细:1、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所申请要求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基本情况介绍;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或原有用途;改变后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或改变后的用途;文保单位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理由。2、附图说明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的具体位置;3、涉及转让、抵押的应提供房产证明、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收费
 附  件: 办事程序
 承办机构: 省文物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省文物局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07952511579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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