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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县文化局   发布时间:2008-4-1
服务类别:文物保护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事项依据:

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全社会
 办理条件: 文物达到国家馆藏标准
 申办材料: 文物钻探成果图
 办理程序: :①受理;②申报单位根据文物钻探成果确定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可研究情况,测算基础计价面积,核准应交费额;③在24个工作日内报省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审批。④受省文物研究所委托实地进行考古发掘清理;⑤出具《文物保护范围基建用地审查批准书》
 办理时限: 双方合约期限内
 收费标准: 1300元/每平方米
 附  件:
 承办机构: 县博物馆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县博物馆
 联系方式: 07952511579
 监督电话: 07952511579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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